(2015)广安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中乔与段建平、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安管理处、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乔,段建平,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安管理处,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陈中乔,男,生于1964年2月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旗,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建平,男,生于1967年7月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安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民安街72号。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南路2号。负责人舒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菊华,女,生于1987年9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乔与被告段建平、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安管理处、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乔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陈中乔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