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02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厚友与庄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友,庄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2402-1号申请执行人张厚友。被执行人庄茂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5)新民一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因客观条件尚未具备暂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现因客观条件尚未具备,暂时不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新民一初字第16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客观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秦立刚执行员 宋世安执行员 龚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