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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什森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3月13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0月21日被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光明药物维持治疗中心喝美沙酮药水戒除毒瘾,2014年12月初,黄某某在光明药物维持治疗中心喝美沙酮药水时,趁医生不注意,将100毫升美沙酮喝了50毫升后,将剩下的50毫升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出该中心,并将含在嘴里的美沙酮吐入事先准备的瓶子里,然后将美沙酮加入去痛散药水,青色素调配,再装小瓶包装好,准备用于出售和自己吸食。2014年12月18日中午,黄某某还向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以50元的价格购买约50毫升的美沙酮。2014年12月18日22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新坡卫生院门前查获黄某某,并在其家中(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石曹坑仔塘村X号)搜查、扣押到白色小胶瓶装淡红色液体4瓶,黄色小玻璃瓶装青色液体18瓶。经鉴定,送检的鉴材22瓶液体检见美沙酮成分,净重47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美沙酮47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光明药物维持治疗中心喝美沙酮药水戒除毒瘾,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在光明药物维持治疗中心喝美沙酮药水时,趁医生不注意,将100毫升美沙酮喝了部分后,将剩下的美沙酮含在嘴里带出该中心,并将含在嘴里的美沙酮吐入事先准备的瓶子里,然后将美沙酮加入去痛散药水,青色素调配,再装小瓶包装好,准备用于出售和自己吸食。2014年12月18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还向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以50元的价格购买约50毫升的美沙酮。2014年12月18日22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新坡卫生院门前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在其位于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石曹坑仔塘村X号的家中扣押到白色小胶瓶装淡红色液体4瓶,黄色小玻璃瓶装青色液体18瓶。经鉴定,送检的检材22瓶液体检见美沙酮成分,共470毫升。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文书、扣押及移送清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美沙酮47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前科劣迹,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应予认定。扣押的美沙酮液体共470毫升、去痛片1000片,青色剂原料1瓶(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区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美沙酮液体共470毫升、去痛片1000片,青色剂原料1瓶(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区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衍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