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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贾五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刑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五林,男,生于1971年5月18日,汉族。2007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五林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子长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子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志刚审 判 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