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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唐雨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唐雨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欧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庚平,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源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雨生,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上诉人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广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雨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唐雨生与大广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唐雨生于2013年4月10日因工受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人社认字(罗)2013第420982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唐雨生属工伤。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首字(2014)第383664号《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期是2014年4月8日。关于护理费问题。唐雨生提供的医院出院证明已明确载明一人护理,而大广发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依法应支付相应的护理费。原审判决大广发公司支付唐雨生护理费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大广发公司主张出院证明造假,实际并未有人护理,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大广发公司主张不予支付护理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问题。因唐雨生的工资低于深圳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以深圳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即2950.8元/月作为计算其各项待遇的基数,大广发公司主张按照2100元/月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大广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