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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与龙吉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龙吉敢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罗凤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军,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吉敢,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尹湘锋,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吉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支付龙吉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30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7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支付龙吉敢停工留薪期工资11606.89元。三、驳回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30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7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606.89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资为:2014年1月1600元,2月1487元,3月1757元,4月2034元,5月1800元,6月1932元。被上诉人二审庭审中对此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而属于医疗事故损害的问题,因上诉人未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其该主张,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主张《工伤认定书》未送达的问题,经原审法院核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书》,上诉人以签收人卢某只是公司员工并非法定代表人为由否认送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接纳。关于上诉人主张在停工留薪期已经支付工资,不应再支付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为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5月6日,无论被上诉人是否恢复工作,在此期间,其均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虽然被上诉人在此期间曾回上诉人处工作一段时间,但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职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同时兼得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此期间上诉人已支付的工资应予扣除,按上诉人的主张应扣除7226元(1600+1487+1757+2034+348)。上诉人主张不应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除上诉人已支付的2014年1月至5月6日的工资应从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扣除外,上诉人其余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除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外,其余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龙吉敢停工留薪期工资11606.89元,扣除已支付的7226元,尚应支付4380.89元;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共2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远城拉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利旋高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