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文福连与张兆凯、石可双、孙孝银、王洪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福连,张兆凯,石可双,孙孝银,王洪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34-1号原告文福连。被告张兆凯。被告石可双。被告孙孝银。被告王洪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福连诉被告张兆凯、石可双、孙孝银、王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兆凯、孙孝银、王洪安住房公积金、工资361000元及查封被告石可双名下的奥迪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兆凯、孙孝银、王洪安住房公积金、工资361000元及查封被告石可双名下的奥迪轿车(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