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刑一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庆伟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一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庆伟,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2003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庆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庆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庆伟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庆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庆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庆伟撤回上诉。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吴健莉审判员 张瑞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