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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方如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方如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方如军,男,成年人,汉族。原告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如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如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8元,撤诉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挺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