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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大口钦村民委员会与郭晓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大口钦村民委员会,郭晓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大口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东,该村村委会主任兼书记。被告:郭晓光,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路永红,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宇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大口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口钦村委会”)诉被告郭晓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口钦村委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口钦村委会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大口钦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00元,减半收取即2,688.00元。审 判 长  夏广军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