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1152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韦永安,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原告朱某诉被告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江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祖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