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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鲍森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鲍森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02号申请���行人陈静。被执行人鲍森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鲍森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鲍森术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滦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鲍森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