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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飞,王少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58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马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键,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万武,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飞,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第三人王少平,男,1983年11月24日,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建筑公司)诉被申请人王飞及第三人王少平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华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东劳人仲字(2014)第3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大华建筑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东劳人仲字(2014)第3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达  来代理审判员 李 颖 杰代理审判员 斯庆图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敖 新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