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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汤艳玲与汤厚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艳玲,汤厚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汤艳玲,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汤厚明,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艳玲与被告汤厚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艳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艳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汤艳玲负担。审判员 易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