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汤艳玲与汤厚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艳玲,汤厚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汤艳玲,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汤厚明,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艳玲与被告汤厚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艳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艳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汤艳玲负担。审判员 易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