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石松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53号罪犯石松,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2105.43元。宣判后,被告人石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石松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石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石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松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6次,2013年3月、2013年11月、2014年9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3年1月、2014年2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3分。该犯尚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214元,经济账户余额为136.0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