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367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公进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