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刁艨与高陵县通远镇官路村周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艨,高陵县通远镇官路村周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74-1号申请执行人刁艨,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通远镇。被执行人高陵县通远镇官路村周家组。负责人赵小江,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刁艨与被执行人高陵县通远镇官路村周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780.6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陵县通远镇官路村周家组的财务管理者高陵县通远镇官路村村民委员会在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远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336992.59元《该款系(2015)高执字第00075、00074、00073、00068、00067、00066、00065、00064、00063、00062、00061、00060号案件共同划拨执行案款》。现申请执行人刁艨已将申请执行案款32380.62元领走,本案执行费7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