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文与被执行人冉敦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文,冉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葛文。被执行人:冉敦友。原告葛文与被告冉敦友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阳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文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冉敦友支付尚未偿还的欠款2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60元及其他诉讼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的(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