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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罗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邓万良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万良,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罗民初字第67号原告:邓万良,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莉,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万良与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万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子新人民陪审员  邹凤如审 判 员  熊屯发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