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罗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邓万良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万良,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罗民初字第67号原告:邓万良,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莉,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万良与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万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子新人民陪审员 邹凤如审 判 员 熊屯发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