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蕴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罗韶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蕴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催字第14号申请人:上海蕴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h区297室。法定代表人:罗韶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蕴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所持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瓶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200051/25719635,票面金额110000元,出票人杭州海俊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彭公包装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瓶窑支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25719635无效。二、自��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蕴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