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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希锋与李凯、武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希锋,李凯,武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马希锋,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鹏,男,无业。被告李凯,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武哲,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华,男,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乐,女,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希锋诉被告李凯、武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希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希锋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希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8元,退还原告364元。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