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张景云信用卡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张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建设北路*号。负责人:刘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迈,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景云,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景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房管、国土、车管、各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