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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薛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束才艺,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口和实际居住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系离婚纠纷,被告高某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玮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