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季昌见与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昌见,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季昌见被告:苏鹏本院在审理季昌见与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季昌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季昌见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昌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季昌见负担。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东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