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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满英与被告潘建华、许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英,潘建华,许喜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272-1号原告张满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被告潘建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被告许喜燕,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满英与被告潘建华、许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满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建华、许喜燕银行存款236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己提供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鹅公嘴(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597**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张满英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鹅公嘴(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597**号)的房屋。二、查封、冻结被告潘建华、许喜燕银行存款2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颂利审 判 员  孙放军助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