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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周想与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想,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28号原告:周想。法定代理人:周德保,教师。委托代理人:范承弘,安徽范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责人:徐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宏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静,该公司员工。原告周想诉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华润啤酒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绘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想的法定代理人周德保、委托代理人范承弘、被告蚌埠华润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宏林、韩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想诉称:2013年10月10日,周想的母亲王丽丽带周想到朋友家玩。中午时分,其朋友去厨房做饭,厨房地上有一瓶蚌埠华润啤酒公司生产的“雪花”牌啤酒突然爆炸(该啤酒批号为13050711:20B7,2013年生产,但酒瓶却是2006年的酒瓶,已超过使用年限),导致周想右眼眼皮划开1厘米左右的口子,大量出血。当天晚上周想即被送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急诊室,诊断为右眼球破裂、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脸皮肤裂伤。此后,周想进行了右眼球破裂伤修补术,并住院观察,同年10月12日出院。遵照医嘱,周想先后复查九次,复查期间进行了晶体切除、复杂视网膜脱落修复术以及视网膜激光光凝术等相关手术,先后共花去医疗费23458.57元、交通费5894.50元。蚌埠华润啤酒公司作为生产者,使用的啤酒瓶不符合国家标准,因酒瓶发生爆炸,导致周想右眼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周想年幼无法配合司法鉴定,对于其后续治疗费及相关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待鉴定时机成熟后,一并主张。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蚌埠华润啤酒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7484.7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蚌埠华润啤酒公司承担。蚌埠华润啤酒公司辩称:对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对诉讼请求,有票据的其公司依法承担。周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周德保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周想的身份情况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2、戴玉美、司长萍的证言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周想受伤是因为蚌埠华润啤酒公司的啤酒瓶爆炸所造成的。3、照片两张。用以证明雪花啤酒瓶爆炸前后对比情况。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啤酒瓶爆炸的原因是自爆。5、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周想因本案造成的伤情情况。6、医疗费票据十二页25张,计23759.57元、交通费九页,计7957.20元、住宿费票据一张,计206元。用以证明周想因本起事故花去的相关费用。蚌埠华润啤酒公司对周想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蚌埠华润啤酒公司未提供证据。针对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蚌埠华润啤酒公司对周想提交的证据1、2、3、4、5、6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10日,周想的母亲王丽丽带周想到戴玉美家吃午饭。中午时分,厨房地上的一瓶蚌埠华润啤酒公司生产的“雪花”牌啤酒突然爆炸,将周想右眼炸伤。当晚周想被送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眼球破裂、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脸皮肤裂伤,并进行了右眼角巩膜裂伤修补+眼睑裂伤修补术,同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医嘱眼底病专科随访;带药:典必殊眼水,阿托品眼水。同年10月15日、17日、20日周想到该院门诊治疗。同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周想到该院住院治疗4天,行右眼晶体切除玻璃体切割光凝气液交换注药及眼睑皮肤拆线术。出院医嘱徐格致主任医师门诊复查,不适及时就诊;出院带药;勿撞伤,勿脏水入眼。此后,周想分别于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2月26日、2014年3月27日、2014年4月4日、2014年6月26日,又先后到该院门诊治疗,先后共花去医疗费23759.57元。此外,经与蚌埠华润啤酒公司协商,周想还先后到蚌埠、滁州、合肥、上海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共花去交通费7957.20元。发生爆炸的啤酒瓶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爆裂是由自爆形成。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周想诉讼来院,变更诉讼请求后,请求依法判决蚌埠华润啤酒公司赔偿医疗费23759.57元、交通费7957.20元、住宿费5768元,合计37484.77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发生爆炸的啤酒瓶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爆裂是由自爆形成。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蚌埠华润啤酒公司对周想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想主张的医疗费23759.57元、交通费7957.2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周想主张住宿费5768元,但仅提交了206元住宿费票据,本院根据其就医情况酌定为2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想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33716.77元;二、驳回原告周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