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家水与付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水,付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黄家水,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文博,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家水与付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黄家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535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425元付文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