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有军与济源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军,济源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焦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李有军,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生,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宗长青,市长。原告李有军不服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作出的济劳决字(2010)第0006号劳动教养决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有军以其请求撤销济劳决字(2010)第0006号劳动教养决定案已向济源中院提起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有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有军承担。审判长 周 潜审判员 袁 伟审判员 李培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