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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杜文举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文举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82号罪犯杜文举,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奉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文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17日被投入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被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1年7月20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5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3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16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文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杜文举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文举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文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