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屠盛友、申��康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洪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家毅,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屠盛友,住上海市嘉定区祁连山南路***号。被告申屠康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屠盛友、申屠康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250.60元(2011年1月—2014年6月);2、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011.36元。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岳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