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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俊恒与苑树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恒,苑树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1744号原告:田俊恒,职工。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树彪,个体。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冉文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亚楠,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田俊恒与被告苑树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苑树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俊恒撤回对被告苑树彪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田俊恒承担。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