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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商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111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苗新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车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