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台林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6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台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6-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6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台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丹。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台林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哲伟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震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华林某FARLIN”微博×××://e.weibo.com/farlinbaby中采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Photodisc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RBBY_92,图片内容:孩子)。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的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的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事实多番推诿,不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称我公司在官方微博使用了原告的权利图片与事实不符,原告没有提供书面合同,假若该份书面合同过期的话,那么原告就没有合法授权,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2、原告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0000元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且授权书上的地址与起诉状的地址不一致,故不应得到支持;3、华盛顿的公证员任期已过,故其作出的公证书不应作为证据采纳;4、原告没有提供著作权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提起了法律诉讼,但是没有说明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5、原告以及授权人美国盖帝公司均不是著作权的所有者;6、原告或者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版权已经过期或者并无版权;7、原告在其他案件中称其在照片中添加的水印系其署名,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国际惯例,®为注册商标的标识,著作权或版权的标识应为©,美国盖帝公司作为一家国际知名的图片提供商,不可能不知道该两个标识的意思,在照片上使用“Gettyimages®”的水印,显然只是想表明“Gettyimages®”为其注册商标,并不认为其对照片享有著作权;8、涉案图片来源于深圳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每张配图都注有该公司的水印,故我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深圳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图片合法权利人。综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盖帝图像集团公司(GettyImages,Inc.)出具一份《授权及确认书》,确认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拥有盖帝图像集团公司(含美国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该公司所有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收集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这些收集品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美国盖帝图像集团公司已指定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代表,对附件RMhouseImagecollections中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针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RMhouseImagecollections中所列的收集品图像的行为,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全部权利和独有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诉或反诉,和/或任何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辩护或上诉申请、上诉、警告书、应诉、诉状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民事诉讼;收取任何索赔款或与未经授权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款项,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并出具有效收据和放弃证明;执行任何判决或裁决或法院判令,申请销售判令及监禁判令,以及采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必要文件的签署相关的任何必要行动等。附件RMhouseImagecollections中包含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TheImageBank等品牌。有关文件由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的副总裁JohnJ.LaphamIII于2013年6月11日亲自到华盛顿州公证员处当面签署确认并加盖“GettyImages,Inc.”印章。上述授权文件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2013年10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在公证人员于某与公证员助理曲某的面前,打开计算机,在桌面建立文件夹“华林某FARLIN”通过ADSL方式打开浏览器,清除浏览记录;进入×××://e.weibo.com/farlinbaby,打开新页面,点击“原创”,按“printscreensysrq”键进行截屏,文件名“1”(存于文件夹);在步骤3页面下翻页至“8”页,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6”(存于文件夹)……在步骤三十七页面下翻页至“40”页,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36”(存于文件夹);进入×××://www.gettyimages.ca,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StockPhotography,Royalty-FreePhotos,VideoFootage&Music-GettyImagesCanada”(存于文件夹);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GettyImages-MDSplash-GettyImagesCA”(存于文件夹);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GettyImages华盖创意图片库-全球最大的商业图片素材网站”(存于文件夹);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RBBY_92”,点击“开始搜索”,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RBBY_92”(存于文件夹);在新页面中点击显示的图片编号显示为RBBY_92的图片,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RBBY_92大图”(存于文件夹),关闭该页面…将“华林某FARLIN”内容刻入光盘。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于某与公证人员曲某见证了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并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2013)大中证经字第2384号《公证书》。上述公证行为保全的编号“RBBY_92”图片为摄影图片,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标记,图片下方载明:标题为aCaucasianbabybeginstocryloudly,图片编号为RBBY_92,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为RubberBallProductions,品牌为Photodisc,肖像权为有模特肖像权,版权所有为1995-2013。打开上述《公证书》保存文件“12”,为被告在新浪微博(被告开办)发布的“华林某FARLIN”官方微博网页。“华林某FARLIN”微博网页主页显示如下:台湾FARLIN品牌婴儿用品官方微博,行业:工农贸易·贸易公司;关注1090,粉丝15592,微博×××;公司简介:1972年,华林某在台湾创基立业,是一家致力于生产和经营婴幼儿喂哺用品的国际旗舰品牌,经过40余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成熟的产品线和优良的商业运营模式…2012年,华林某以其独特的品牌优势进驻中国大陆市场,努力给中国大陆的宝宝代理更好的产品以服务。“华林某FARLIN”微博有一微博,发布时间为6月2日20:29,文字内容为“【一定要保持冷静】当孩子正处于无法控制情绪时刻,做父母可不能跟孩子一样生气着急…但是爸爸妈妈还是依然爱他们的”上述微博文字内容上面有显示照片内容为“正在哭泣的小男孩”图片(以下称被控侵权图片),图片上有“@华林某FARLIN”标志。庭审中,审判人员将上述被控微博上的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RBBY_92图片进行比对,确认二者实为同一图片。原告为证明其正版图片价格提供三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一份为原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约定Photodisc品牌图片的单价为13480元、StockByte品牌图片的单价为12720元;一份为原告与广州峻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约定编号为DV117029、DV117051A、DV117072图片的使用费分别为13300元、13350元、13350元;一份为原告与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签订,约定编号为DV155016图片的使用费为10000元。原告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本案为该系列诉讼之一),委托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在(2014)粤科德律民字第70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每件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5000元。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台林公司均确认被诉侵权图片已删除。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就被告在新浪微博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图片的侵权行为向本院起诉,包括本案在内共有10件案,案号为(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54-63号。另查,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提交的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授权内容与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登载的编号RBBY_92图片的版权声明内容能相互佐证。被告虽对《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及www.gettyimages.ca网站提出质疑,却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上述经公证证明的证据。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编号RBBY_92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经GettyImages,Inc.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举证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了被告在新浪微博开办的“华林某FARLIN”微博上发布的微博及附图,现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从被告发布的微博内容及附图显示内容来看,被告并不是使用该附图来宣传被告的产品或推广被告的企业,而是提出父母如何处理与小孩情绪的文章。被告所开办“华林某FARLIN”微博是企业性质,即便被告所发布的文章及配图不是用于商业宣传,被告对自己微博内所发布的图文仍须承担审查义务。被告在其企业微博上发布了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编号RBBY_92图片,而被告没有提供该图片的合法来源。被告作为以公司形式经营的市场主体,理应知道使用涉案图片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影响的范围、原告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程度和多案中合理分配赔偿数额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台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台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哲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一峰温颖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