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诉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侯美兰、杨志德、邓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美兰,杨志德,邓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侯美兰。被执行人杨志德。被执行人邓淑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制作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志德、邓淑英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志德、邓淑英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志德、邓淑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志德、邓淑英的银行存款1855649元(含执行费2074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855649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