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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诉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侯美兰、杨志德、邓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美兰,杨志德,邓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侯美兰。被执行人杨志德。被执行人邓淑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制作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志德、邓淑英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志德、邓淑英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志德、邓淑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志德、邓淑英的银行存款1855649元(含执行费2074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855649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