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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立群与郑志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群,郑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冻结存款使用)(2015)马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孙立群被执行人:郑志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12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郑志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志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