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少初字第596号原告王某。被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