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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少初字第596号原告王某。被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