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牟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烟台北方物资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北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烟台北方物资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北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牟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原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烟台北方物资公司,住所地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北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烟台北方物资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北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牟经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史展辉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