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琛赢大厦2门15层。法定代表人李博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士启,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以沫,天津颢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与红旗路交口金宇里2号楼1门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培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红,天津市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洪滨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