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巧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2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巧巧,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武胜县。200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巧巧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5年4月17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巧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沙坪坝区重庆某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教大楼)办公室,盗窃现金700余元、1个移动硬盘及4台电脑的内存条、硬盘。2013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重庆某某学院办公楼206办公室盗窃现金78900元。2014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沙坪坝区某某大学行政办公楼办公室,盗窃现金900余元、1台电脑主板及内存条、1瓶酒祖杜康酒、1瓶新郎酒、1部白色iphone5手机及1部黑色苹果笔记本电脑。2014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沙坪坝区重庆某某大学生地楼6520房间,盗窃1台笔记本电脑、1个移动硬盘。2014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沙坪坝区建工新村**号*-*房间内,趁被害人田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于裤包内的现金5050元。2014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重庆某某学院办公楼2楼办公室盗窃6台方正颐和E400HR型笔记本电脑、6台惠普DV3-4049TX型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600D单反相机、1台索尼DCR-SR200DV摄像机及1个移动硬盘。经鉴定,除移动硬盘外,其他被盗赃物价值共计18600元。2014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沙坪坝区建工新村**号*-*房间外,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机,用工具将其放于房间内的女士提包勾出后盗走,包内有现金1500余元、1部白色天宇牌手机、医保卡、身份证及银行卡。2014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沙坪坝区大学城某某房屋管理中心,盗窃现金550余元及3个电脑硬盘。2014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巧巧在沙坪坝区大学城康居西城七组团*栋**-*室内,盗窃被害人郝某某的1个黄金十字架吊坠、1个黄金转运珠、1个铂金戒指及耳坠,以及1台电脑主板、硬盘、内存条。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重庆某某学院逸雅苑别墅区*栋*-*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1块萧邦牌手表、现金600元及纪念币等物。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35100元。2014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巧巧在沙坪坝区大学城康居西城七组团某某茶馆内,盗窃1条老龙凤香烟、2包云烟及1包玉溪香烟。2014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巧巧在沙坪坝区大学城康居西城七组团*栋**-*室内,盗窃被害人周某的1台DE**牌M411R-818B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400元。2014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张巧巧被民警捉获归案。追回被盗3台方正颐和E400HR型笔记本电脑、3台惠普DV3-4049TX型笔记本电脑、佳能600D单反相机、索尼DCR-SR200DV摄像机、萧邦牌手表、纪念币、DELL牌M411R-818B型笔记本电脑、酒祖杜康酒、新郎酒、医保卡、身份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巧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郝某某、周某、田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刘某某、黎某、曾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2)垫法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张巧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巧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巧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共计143300元,数额巨大,其中4次入户盗窃,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张巧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巧巧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张巧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巧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巧巧退赔956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600元、被害人田某某5050元、被害人黄某某1500元、被害单位重庆某某学院87000元、被害单位某某房屋管理中心550元、被害单位某某大学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飞雪代理审判员 潘琛琛人民陪审员 姚蔓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