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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科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00号罪犯陈科,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6)常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13日至2031年7月17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6月26日买卖白酒,私藏手机记小过一次扣40分;2012年10月30日行为养成差扣2分;2013年12月30日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13.8分(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0年7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