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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者继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者继,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刘者继,女,汉族,1973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XX,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原告刘者继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本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者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者继承担。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