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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宝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宝路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248号原告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86号副5号。注册号610000100272981。法定代表人朱军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洪波。被告西安宝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68号。注册号610135100000975。法定代表人张宝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委托代理人刘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宝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29元,剩余229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代理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欢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宋欢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