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德勋与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德勋,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勋,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玉林,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德勋因与被申请人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德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