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铁、林景霞与王利祥、訾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林景霞,王利祥,訾野,雷振宏,王显峰,周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刘铁,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王桂芹,朝阳万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景霞,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利祥,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达,男,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訾野,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张银平,女,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雷振宏,男,其他不详。被告王显峰,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告周安宁,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林景霞诉被告王利祥、訾野、雷振宏、王显峰、周安宁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原告刘铁、林景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