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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89号原告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小南山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阮臣者,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泉,系公司职员。被告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和谐路88号。法定代表人戴绍楷,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瑞磁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