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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