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