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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志立、马计柱与杜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志立,马计柱,杜鑫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3111号申请人马志立。申请人马计柱。被申请人杜鑫。申请人马志立、马计柱与被申请人杜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马志立、马计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鑫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马志立、马计柱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鑫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