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槽与被告丰学海、徐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槽,丰学海,徐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张玉槽,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丰学海,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翠荣,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槽诉被告丰学海、徐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玉槽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