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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槽与被告丰学海、徐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槽,丰学海,徐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张玉槽,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丰学海,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翠荣,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槽诉被告丰学海、徐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玉槽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