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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子伟与宿州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子伟,宿州众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46号原告:胡子伟,男。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宿州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经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对被告宿州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