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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南京市荣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赛埃世(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荣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赛埃世(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荣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广海,总经理。被执行人赛埃世(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利忠。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卫国、卫亚东、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尚在履行期内,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卫国审 判 员  卫亚东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